什么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要是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在醫療事故發生后企圖銷毀或者偽造醫療事故的資料,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刑法》都對其有判定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 "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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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一個罪名叫醫療事故罪,簡單的從字面看,是醫院里面發生的事故,那么什么是醫療事故罪呢?下面華律網就跟大家詳細介紹下,一起來看看吧。
主治醫師、律師。全日制醫學碩士,博士肄業。從事醫學臨床工作十五年,司法鑒定部門及法院協助工作經歷,主要致力于醫療糾紛及醫事法領域,以精湛的業務能力,在醫事法領域受到肯定。專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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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罪的概念: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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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醫師、律師。全日制醫學碩士,博士肄業。從事醫學臨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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