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的救濟方法
鑒于此,面臨這二種情況時,法務經理就應該重點考慮如何進行合同救濟,以盡量減輕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處理不當,就容易使企業擴大損失。
(一)對方違約的救濟
《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當出現對方違約的情況時,企業能夠做的就是及時采取恰當的補救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積極行使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將來追究對方相應的責任。
l、行使抗辯權
抗辯權,是對抗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法律為防止抗辯權濫用,針對不同的抗辯權規定了不同的行使條件。在己方積極行使抗辯權的同時,也需要準確衡量他人行使抗辯權是否符合法定條、程序,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2、行使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沒有及時采用相應的保全措施,同樣將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如保全措施的采納必須通過人民法院,若企業自行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的債權,則因為違反法定要求而無法達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則將喪失撤銷權,將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實踐中,不少企業不懂得運用保全措施維護自身權益,甚至有些企業明知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卻不知所措。
(二)主動違約的救濟
當企業判斷違約所帶來的損害遠小于因違約而帶來的潛在利益時,企業往往會采取違約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對于法務經理而言,這是一個相當困難而又痛苦的判斷。一旦作出了主動違約的決定,法務經理應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
1、尋找恰當的違約理由
企業作出主動違約的決定時,一定要先尋找一些合理的理由,例如:對方的不當履行;對方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的困難,以期望與對方協議解除合同。
2、不當成就解除條件的法律風險。
一些合同當事人會事先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況,在準備主動違約時,企業可利用有關的約定,故意成就解除條件,然后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盡管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己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然而根據訴訟法律規定,這種舉證責任是由合同對方承擔的,因此在必要時,可以促成這種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成就。當然,方案的設計要盡可能的完善。
3、不亢不卑地與對方進行溝通
我們常說,溝通創造價值,在主動違約的情形下,恰當的溝通可以消除因主動違約而給企業造成的法律風險。通過適時的溝通,在支付一點違約金的情況下,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法務經理的首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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