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閱讀全文>>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第三,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
沒有立遺囑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法定繼承的遺產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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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請問,父母去世,兄弟兩人,房產寫的都是兩位老人的名字,老大的戶口沒有和老人在一起,老二和老人在一起住戶口也在一起,分房子怎么分法
律師解答:
一、 具體解析:
首先,就繼承來說,如果不存在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戶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不影響兩個兒子繼承權的平等性,兩個兒子都是屬于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存在下列法定情形的時候繼承人是喪失繼承權的,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那么兩個兒子都是有平等的法定繼承權的。其次,就財產的分配來說,根據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具體分配的時候是按照上述原則來處理的。
二、 法條依據: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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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媽媽因為疾病去世,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現在家里為媽媽的遺產如何分配產生了分歧。請問,在爸爸健在,外婆也在,孩子也在的情況下,媽媽的遺產按法律規定應該怎樣分配?
律師解答: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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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三原告的父親立下遺囑:“將其居住的房屋一棟分別約定份額贈予一個外孫、兩個外孫女,其子女不作為遺產繼承主體。”之后不久,三原告父親不幸去世。遺產繼承開始,現在三個遺囑繼承人中有兩個外孫女明確放棄權利,只有一個外孫被告王某沒有放棄權利。三原告就房屋繼承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
[分歧]
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該如何分配?
第一種觀點:三原告無權繼承遺產。因為其父親已立下遺囑約定:其他子女不作為遺產分配主體。即使有部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故三原告仍不能繼承遺產。
第二種觀點:三原告有權繼承遺產。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本案中,在遺產繼承開始時,其中有兩個外孫女明確書面放棄繼承該財產相應的份額,只有一個外孫王某沒有放棄。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兩個外孫女放棄遺產繼承是合法有效的。現在只剩下一個遺囑繼承人即外孫王某。又根據《繼承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所涉及的相應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故此,外孫王某仍有權繼承遺囑約定的財產份額,另外兩個遺囑繼承人放棄的份額,三原告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以依照法定繼承,繼承放棄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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